平台管理办法

序言

为贯彻国务院开发开放国家战略、国家建设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部署和重要举措,秉承为冻品产业供应链提供高效流通服务的产业互联网服务理念,由中国肉类协会、天津东疆发展有限公司和昊宇(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联合牵头搭建了普悦国际冻品产业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由天津普悦互联网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规范运营,是国际化、综合性的现代化冻品产业线上交易市场。我们致力于通过先进的技术系统和配套服务,帮助生产及贸易端解决销售、仓储、物流、融资“四难”问题,实现需求端好货、好价、好贸易、好融资“四好”诉求,助力实体产业的智能化升级和规范化发展。平台是我们通过自主研发并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小程序等组成,为冻品产业链供给端客户与需求端客户直接联通,并有效开展冻品购销管理、价格风险管理、融资融货管理以及资产配置管理等服务。平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平台参与者提供冻品信息资讯、贸易报盘、通关代理、贸易代采、货物交收、库存管理、风险控制、供应链金融、企业SAAS管理工具应用等综合服务。

一、总则

1.1为充分发挥平台服务实体经济、维护冻品行业市场发展秩序的价值,提升交易效率,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1.2用户使用平台进行线上活动即表示用户接受和同意了包括本规则在内的平台全部规则。

1.3本规则对交易中尚未明确的相关规定,各交易当事方均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们制定的其他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则、规范等执行。

二、交易对象和贸易方式

2.1本办法所指交易对象包括以下部分:

(1) 冻品,包括但不限于:牛类、羊类、猪类、水产类、禽类、其他肉类及冻品商品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限制或禁止流通物除外)。

(2) 供应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代采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通关代理、冷链仓储服务、库存管理服务、冷链运输服务、企业服务、加工服务等。

2.2买卖双方可通过普悦国际发布真实的冻品商品购销及服务的需求或产品,并按照成交规则进行成交。

2.3贸易方式主要为贸易报盘的交易方式。

贸易报盘,指买卖双方以达成交易为目的,交易卖方在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或服务项目的报盘信息,交易买方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的各种要素信息,双方确认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商品数量/服务范围等内容并达成购销意向、购销订单、购销合同,按照订单、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完成交收履约的交易方式。

三、交易

3.1交易方是指在平台完成企业认证,提交联系方式、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经平台审核通过后入驻的企业。

3.2交易方分为交易卖方和交易买方。

3.3交易卖方是指具备冻品商品或服务的供给能力,通过普悦国际的审核,销售该商品或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即“卖方”。

3.4交易买方是指在平台采购冻品商品或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即“买方”。

3.6交易方享有下列权利:

(1) 接受平台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2) 通过平台进行冻品商品或服务的在线交易;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3.7交易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及平台其它相关规定;

(2) 按平台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3) 保证其提供材料和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订单、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作为买方或卖方的义务;

(5) 履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8交易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我们平台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交易方资格:

(1) 拒不执行平台有关规定的;

(2) 不按平台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3) 违反交易订单、合同约定的;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平台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交易订单、合同

4.1买卖双方在平台上达成的交易订单具有合同的效力,对买卖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严格遵照履行,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2交易订单达成后,买卖双方有签署书面合同意向的,可在平台上根据交易订单信息使用平台提供的示范文本生成对应的交易合同。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后也可根据交易订单信息使用买方或者卖方的合同文本线下签订合同。

五、交易履约

5.1交易履约是指交易方根据订单、合同的约定,交易买方向交易卖方支付款项,交易卖方向交易买方转移商品的所有权或履约完成约定服务内容的行为。

5.2在交易履约过程中,如果交易双方提出异议或出现违约情况,应按具体商品或服务订单、合同的约定执行。

5.3平台提供的撮合服务,交易履约过程中的交易双方产生的贸易纠纷、贸易损失等情况,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5.4平台对交易订单或合同等数据资料的保存期应不少于三年。

六、信息发布

6.1我们通过平台和专业网站发布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市场交易方提供交易撮合信息、供应链与供应链金融信息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等。

6.2交易方不得泄露在从平台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违法违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6.3平台产生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等信息归我们所有。未经我们许可,市场机构和个人不可以使用和传播。

6.4为平台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遵守与我们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有关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6.5对于其他机构发布的平台相关数据信息,我们不承担责任,因此给我们造成损失的,我们保留主张赔偿的权利。

七、市场风险与监督管理

7.1我们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平台从事的贸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2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1) 监督、检查平台有关法规、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平台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参与各方的利益;

(2) 依据交易方的申请,调解、处理平台内冻品商品及服务交易的有关纠纷,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 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7.3我们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以前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相关参与者应予以配合。

7.4我们实行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企业申请入驻平台并使用其线上服务时应满足相应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行业地位、存续时间、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等。我们可根据不同挂牌冻品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不同企业准入标准。

7.5我们实行风险警示与控制制度。对于交易过程中监测到或市场反馈并经我们确认存在风险的交易行为或交易方主体,我们采取定向警示与公开警示相结合的风险警示与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交易方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舆情披露、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对于交易风险特别大的,我们对交易方采取准入限制、交易行为限制等相关措施。

7.6我们重点对下述交易风险行为进行监控、警示和控制:

(1) 卖方交付的冻品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规定质量或服务标准的;

(2) 卖方交付的实货冻品商品数量不足或实际服务范围缺少的;

(3) 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交易标的的;

(4) 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款项的;

(5) 买方因自身原因或无合理理由未如期提货或使用服务,引发贸易纠纷的;

(6) 我们认为有必要采取风险警示或控制措施的其它情形。

7.7对违反本办法及我们相关规定的交易方、服务商及其他关联方,我们视情节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舆情披露、取消交易、服务资格等处理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行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8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我们有权宣布平台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系统网络故障及其他不可归责于我们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 当出现交易风险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3) 我们认为需要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其它情形。

7.9出现本办法前条所述异常情况时,我们可采取暂停交易、暂停交易权限等紧急措施。

7.10我们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报盘冻品商品的交易活动期间,交易方可能出现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八、附则

8.1我们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8.2我们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依法在平台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公示七日后实施。

8.3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天津普悦互联网平台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版权所有: 昊宇(天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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